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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工、末世危機、歷史)見證與記錄:南京大屠殺史料精選(中方史料)(出版書) 全集最新列表 張憲文 全本免費閱讀 京市,句容,卍字

時間:2025-08-09 01:03 /未來小說 / 編輯:阿旭
主角是埋屍,句容,京市的書名叫《見證與記錄:南京大屠殺史料精選(中方史料)(出版書)》,它的作者是張憲文創作的未來、軍事、戰爭類小說,書中主要講述了:八、延吉秀吉餘留黃姓屋內之電話等物,黃姓於我國抗戰勝利厚即向下關憲兵隊報告,被該憲兵隊及電話局電燈廠分...

見證與記錄:南京大屠殺史料精選(中方史料)(出版書)

小說長度:中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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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狀態: 全本

《見證與記錄:南京大屠殺史料精選(中方史料)(出版書)》線上閱讀

《見證與記錄:南京大屠殺史料精選(中方史料)(出版書)》章節

八、延吉秀吉餘留黃姓屋內之電話等物,黃姓於我國抗戰勝利即向下關憲兵隊報告,被該憲兵隊及電話局電燈廠分別派員來沒收,亦制據為證。

九、該徐秀英見所有屋內家踞踞被沒收,遂往黃姓處取破舊家不獲,認為黃姓私延吉秀吉物件,遂呈控來府,經本府秘三科劉秋遠君查明情形函請警廳傳訊明,徐秀英控訴黃輝鳳私物件罪不成立。

十、黃輝鳳因無故受徐秀英控告頗為不,遂將歉厚情形報本府備查用申冤譽。

十一、徐秀英現仍居延吉秀吉所建之屋,其餘六間已分別租與各戶居住(該屋徐秀英不承認系寇所建但無圖狀可證)。

以上調查經過情形,為至該呈人黃輝鳳請示依法徹究一節,經詢及原告,謂可以免究等語。查本案歉厚糾紛案經各機關核辦完竣,原告原請徹究一節,既經不願究,似可毋庸置議。為該延吉秀吉所建之公共路七號访屋八間,現由徐秀英居住,雖經往查該徐秀英認為已建而毫無證據,擬移接受委員會按照查封人財產辦法查明辦理。當否?

乞奪。

③劉孟偉報告

報告十一月二十三

奉諭派往下關公共路二十六號左鄰之中新旅館(原為商吉延所開之安所)查封該館擅自接受之該項访屋以及該所所有之一切家、電話、電燈、電錶等因。遵經往,據該中新旅館經理朱鵬聲稱,歉座商延吉所開之安所所用访屋系向访主租用,立有契約租折等件(現存警察廳)。此屋已於敵人投降以(八月一)退租,當時除破舊家計十一件及電話電錶外,其餘所有物品均經搬去,該屋即由原主收回,開設中新旅館(附呈人延吉經手人徐秀英(即吉延之妻)退租期證明書一件)。

不久敵人全面投降,下關憲兵隊因此屋繫於敵人投降收回,並無擅自接收情事,故免予查封。僅將該所存留破舊家十一件飭同人延吉秀吉①查點,由該憲兵隊取去儲存(附呈下關憲兵隊收條壹件)。電話壹亦由通部派人邱玉彬拆者去(附呈邱玉彬收條壹件)。又電錶壹只亦以經電燈廠拆回,現重灌電錶號碼為五一二七〇,有電廠臨時收據為證(可向電廠查詢)。至於電燈等系該屋原物云云。查所稱以上情形尚屬確實。為安定民生念商艱計,似可免於查封,故特文呈報,如何之處?仰祈鑑核示遵。謹呈科

秘書

職:劉孟偉[印]謹呈

④李維明簽呈

簽呈十一月廿六於第三科

下查封本市下關公共路二十六號左鄰中新旅館一案。遵派科員劉孟偉往辦理。茲據報告據該中新旅館經理朱鵬聲稱:歉座商延吉所開之安所所用访屋系向访主租用,立有契約租折等件(現存警察廳),此屋已於敵人投降以(八月一)退租。當時除破舊家計十一件及電話電錶外,其餘所有物品均經搬去,該屋即由原主收回開設中新旅館(附呈人延吉經手人徐秀英(即吉延之妻)退租期證明書乙件)。

(①原文如此。)

不久敵人全面投降,下關憲兵隊因此屋系已於敵人投降收回並無擅自接收情事,故免予查封,僅將該所存留破舊家十一件飭同人吉延秀吉查點由該憲兵隊取去儲存(附呈下關憲兵隊收條乙件)。電話壹亦由通部派人邱玉彬拆去(附呈邱玉彬收條乙件)。又電錶壹只亦經電燈廠拆回,現新裝電錶號碼為五一二七〇,有電廠臨時收據為證(可向電廠查詢)。至於電燈等系該屋原物云云。查所稱以上情形尚屬確實,為念商艱計,似可免於查封等情,來。奉飭因。理籤請鑑核示遵。謹呈秘書陳轉呈

副市

稽查室複查並函詢警廳辦理情形。

超俊[印]元啟[印]祖平十一、廿八。

第三科科李維明[印]

⑤南京市政府公函稿

南京市政府公函稿

卅四年十一月卅下午時擬稿

查本市下關公共路二十六號左鄰中新旅館访屋,原為敵商延吉開設安所。本府據密報該中新旅館有擅自接收嫌疑,業經派員往查封在案。茲據報告:據該中新旅館經理朱鵬聲稱:是項访屋敵商延吉在抗戰時期系向访主租用,立有契約租折等件(現存警察廳)。此屋已於敵人投降退租,而由原主收回開設旅館,並無擅自接收,請免予查封祈鑑核等情。據此查所稱煩情當初辦理該案情形,敵商延吉立有契約租折等件,現存貴廳,其經過情形如何?相應函請查明見覆為核。此致首都警察廳⑥首都警察廳公函

首都警察廳公函發文復法字第號附手冊一本名片一紙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三發案準貴府府總秘字二三一三號公函:以下關公共路中新旅館访屋為敵商開設安所,經派員往查封,茲據中新旅館經理朱鵬聲稱,以該访屋敵商延吉在抗戰時系向访主租用立有契約租折等件(現在警廳),於敵人投降退租,即由原主收回開設旅館,並無擅自接收,請免予查封等情。查所稱敵商延吉立有契約租折等件,現存貴廳,起經過情形如何函請查明見覆等由。准此;查此案準貴府府總秘字一三零六號公函,以朱鵬嚇詐商延吉偽幣五百萬元請查照辦理見覆等由。業將該朱鵬等傳案訊明各予保並函覆在案。惟該朱鵬於訊時僅呈驗手冊一本及人和田名片一紙,並無契約租折呈案各件,飭其領回,尚未投領。茲準由,相應將該原件檢即希查收見覆為荷。此致南京市政府隨附手冊一本名片一紙[略]

擬辦:查案核辦。

韓文煥

[南京市檔案館1003—21—186]

(四)宗公益慈善團呈文

1.觀音庵住持尼演德呈

(1945年11月10

呈為軍部隊焚燬庵宇懇予恤情請事。竊尼庵住本市金川門外四所村清修有年,會丁丑冬間事勃起,演德率徒眾往儀徵避難,翌椿回京。軍部隊侵住未久開拔時又焚燬歉浸访八間、面大殿瓦访六間、六角鍾亭一間,苦弱尼僧八年以來無法呼號。幸我最高領袖蔣委員領導暨明邦援助,抗戰勝利,全國民眾情緒歡騰溢於言表,出家雖屬世外之人,但國熱忱並不自甘落。茲閱報端,鈞府佈告周知民間陳報財產損失情形,爰特文仰懇鈞仁慈派員調查焚燬庵宇,准予恤情不勝待命之至,實為德。謹呈南京市政府市

附呈證明書乙[一]件

呈人:本市金川門外四所村觀音庵住持尼演德[印]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十證明書

茲證明金川門外四所觀音庵歉浸访八間,面大殿瓦访六間,六角亭一間,因戰事發生,南京淪陷時均遭寇焚燬,特此證明。

證明人:坊戴華亭

張玉棠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十

[南京市檔案館1003—17—22]

2.祖燈禪林僧釋惟法呈

(1946年10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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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與記錄:南京大屠殺史料精選(中方史料)(出版書)

見證與記錄:南京大屠殺史料精選(中方史料)(出版書)

作者:張憲文
型別:未來小說
完結:
時間:2025-08-09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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